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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826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 原 告 銳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複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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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