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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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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86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三文 
被      告  亞捷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聲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被告應於五日內提出下列證據資料到院,繕本逕送原告:㈠支付命令卷聲證一、二購買物品清單及其證據資料。㈡未收到物品清單。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