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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
原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張理樂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二、第19行
故被告
故原告
貳、三、(二)第
3行
第3期款20萬元、第3期款20萬元
第3期款20萬元、第4期款20萬元
貳、四、第1行
甲至四
甲至丁
貳、四、(一)、2.第23行
第1期至第2期
第1期至第3期
貳、四、(二)、4.第3行
上訴人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