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
原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張理樂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
如附表
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