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兆富美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633,20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原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38,1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33,20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卷第81頁、第87頁)。核原告所為
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兆富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兆富美公司)、李自偉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兆富美公司前邀同被告李自偉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9年9月26日簽訂保證書,約定以本金300萬元為限額,連帶保證兆富美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兆富美公司並與原告簽訂約定書,陸續以借據向原告借款共200萬元,各筆借款約定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未依約繳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未依約付息經以合理
期間催告後,即喪失
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兆富美公司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然尚欠如附表二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又被告李自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33,20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6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2份、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6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2份、
存證信函為證,
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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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9年9月28日至110年6月30日,依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9%計算;自110年6月30日至114年9月28日,依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6%計算 | | 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 |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算 | |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 |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算 | |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 |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111年2月7日至111年6月30日,依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0.9%計算;自111年6月30日至116年2月7日,依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6%計算 | | 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 |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算 | | 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 |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算 | | 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 |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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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 |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 |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 |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75%計算 |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 |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95%計算 |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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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