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澄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五倍紅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對上訴人訴請返還投資款新臺幣(下同)94萬4,245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命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94萬4,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