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093號
上 訴 人 劉長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訴字第5093號給付貨品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