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248號
上 訴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審判決命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33,9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其
上訴聲明:㈠原反訴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是其上訴利益為43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