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迪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達爾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111年度訴字第53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9,9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509,900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