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37號
原      告  王清富 
            王詮   
            王仁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
被      告  定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珠 
被      告  王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子豪 


被     告   陽洸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秀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