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437號
原 告 王清富
王詮
王仁志
共 同
被 告 王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子豪
被 告 陽洸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秀桂
共 同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