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490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無界塾創新教育協會
被 告 智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嘉怡承受為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無界塾創新教育協會之
法定代理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
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
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1月17日
宣判。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無界塾創新教育協會於112年11月4日變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嘉怡,林嘉怡於件
宣判後之112年12月4日方以民事
承受訴訟狀聲明
承受訴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上開書狀在卷
可稽。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林嘉怡
承受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