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茂行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杰防災有限公司
原 告 周士淵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68,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