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582號
原 告 莘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被 告 李品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給付
懲罰性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