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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82號
原      告  莘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雲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被      告  李品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