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6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汎亞動物醫院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聯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經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具狀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到院,並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6萬7,89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176萬7,890元(至起訴後之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