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692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林培婷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24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
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