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716號
原 告 邱銳
被 告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送至
被告廠內維修,
惟被告
迄今無法交車,致原告受有車輛折舊之損失新臺幣132萬688元
等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32萬688元本息,並將
上開車輛
回復原狀交付原告。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敘明本院具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