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格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之成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3,2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