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931號 原 告 臺北市立動物園
施羽宸律師 黃旭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羅元秀律師 被 告 亞東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 告 李健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 所載事項,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折舊率0.0000000計算,應扣除折舊額為44,269元(270,240元×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 以折舊率0.00000000計算,應扣除折舊額為4,427元(270,240元×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 | 914,088元(1,024,357元-66,000元【攝影費】-44,269元【折舊額】)。 | 953,930元(1,024,357-66,000元【攝影費】-4,427元【折舊額】)。 | | 773,470元(211,000+{(914,088元-211,000元)×80%},元以下四捨五入) | 805,344元(211,000+{(953,930-211,000元)×80%},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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