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41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黃金俊    住○○市○○區○○街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陳春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6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29至53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