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Egly Deborah Aphrodite
Hooker Christopher James
共 同
黃姝嫚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仁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665元(728,568元+612,097元=1,340,6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