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萬9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萬
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從而,
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萬4532元(計算式:2萬3032元+1500元=2萬
4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