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羽化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劉又禎因111年度訴字第812號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