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陳志宗
王彩欽
被 告 歐美迪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1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6號裁定命其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
17日均寄存送達於原告
住所地所在之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丹鳳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茲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收費答詢表1紙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