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瑋澔 
被      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孟輝 
視同被告    周怡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08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