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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原 告
上二人共同 高文心律師 萬宗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柏霖律師 原 告 風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姮如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 被 告 詹翔雯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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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