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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至玄  
原      告
反訴被告  晴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萬宗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柏霖律師
原      告  風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鍾志杰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姮如  
被      告  
反訴原告  袁睦鄰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
被      告  詹翔雯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