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鄭銘宗
被 告 義明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坤強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第12頁「民事第二庭」應更正為「勞動法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事件為勞動事件,本院依本院法官會議、本院
民事庭會議決議,辦理分受此特殊專業案件,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庭別欄記載「民事第二庭」,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