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江可筠律師
鄭鈺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士賢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嘉實業有限公司、高士賢、趙俊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萬6865元( =279萬6865元+1400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5萬9840元 ,扣除前已繳之勞動調解費5000元,尚應補繳訴訟費用為15萬48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