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玉珍
陳建宏
陳建志
陳思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光亮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0,672元(計算式:3,357,058+1,333,614=4,690,6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