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4日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68,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