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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張家愷 


            張家慧 

上2人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張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繼承回復及分割遺產等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因該類繼承訴訟事件
  ,由與被繼承人關係最密切之法院即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較便於證據調查及有助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又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同法第5條雖明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使繼承回復及分割遺產等繼承訴訟事件,亦得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關於普通審判籍之規定,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管轄,在管轄競合之處理時,仍有非訟事件法第3條但書規定之準用,得由受理在先之管轄法院,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當之其他管轄法院(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闕少芬之全體繼承人,起訴請求:㈠確認被繼承人闕少芬所有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㈡被告張家怡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登記日期為民國103年4月29日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㈢兩造就被繼承人闕少芬所有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之。雖因原告張家愷之住所地係臺北市大安區,而使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之規定,具有本件之一般管轄權惟查,被繼承人闕少芬死亡時之戶籍地,係在臺南市,有本院職權調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又被繼承人闕少芬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位於臺南市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萬5,024元(653萬3,280元+1,082萬2,098元+93萬3,187元+1萬1,059元+151萬5,374元+26元),占全部遺產價值比例約為百分之72(1,981萬5,024元÷2,763萬9,888元≒72%)。揆諸分割遺產事件尚需對遺產範圍及狀況進行詳細調查之必要,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本院應非有利於訴訟程序進行之法院,本件應由被繼承人生前生活關係密切且為主要遺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當。從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條但書之規定,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編號
項目
價             額(新臺幣)
1

臺南市中西區郡王祀段2316地號(即段界調整前竹篙厝段656-11地號)土地(原所有權:闕少芬,權
149/10000)
653萬3,280元
計算式:
⒈左列房屋總面積合計為
 136.11㎡:
①3209建號部分之面積為127.87㎡【層次面積72.74㎡+走廊面積9.77㎡+陽台面積16.55㎡+共有部分3232建號面積
 22.52㎡(1,324.87㎡×170/10000,小數後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共有部分3233建號面積
 6.29㎡(367.95㎡×171/10000
  ,小數後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3199建號部分之面積為
 543.83
⒉左列房地為7層樓公寓之4樓及地下層,屋齡約29年,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09年7月間房屋型態、屋齡、樓別樓高相似之鄰近門牌號碼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4萬8,000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53萬3,280元136.11㎡×
 4萬8,000)。
2
臺南市中西區郡王祀段2372地號(即重測前:南寧段128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闕少芬,權利
149/10000)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之3建物(原所有權人:闕
少芬,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底二層建物(原所有權人:闕少
芬,權利範圍:1/66)
5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建物(原所有權人:闕少芬,權
利範圍:全部)
1,082萬2,098元
計算式:
房屋總面積為151.57㎡一層層次面積34.53㎡+二層層次面積50.92㎡+三層層次面積
 50.92㎡+騎樓面積15.2)
⒉左列房屋為透天厝,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08年5月間房屋型態相似之鄰近門牌號碼房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萬1,400據此估算左列房屋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082萬2,098元
 151.57㎡×7萬1,400元
6
臺灣銀行仁愛分行-定期存款
278萬500元
7
臺灣銀行仁愛分行-活期存款
12萬4,273元
8
臺南南門路郵局存款
93萬3,187元
9
臺南南門路郵局存款
1萬1,059元
10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外幣活期存款143392.55
489萬9,723元
1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外幣活期存款21.65
97元
12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一般活期存款
1,642元
13
中華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存款
151萬5,374元
14
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存款
26元
1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956股
2,577元
16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49股
1萬6,052元
計算式:449股×111.1.7收盤價
35.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7
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1,611股
0元
18
皇旗資訊股票2,000股
0元
                        合計:2,763萬9,888元
備註:編號15、17及18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