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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林素瑛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羅舜鴻律師
被      告  林彥達
            林廉詠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林恆諒
            林宜樺
            林碧津
            林美蓉
            林雅玲

            林雅柔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星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茂貴所遺如附表甲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附表乙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林美蓉、林雅玲、林雅柔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茂貴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死亡,遺有附表甲所示遺產,原告林素瑛為被繼承人之四女,被告林彥達、林廉詠、林恆諒、林宜樺、林碧津、林美蓉、林雅玲、林雅柔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長子、次子、三子、長女、次女、三女、五女及六女,應繼分各為9分之1,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甲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林彥達、林廉詠、林恆諒、林宜樺、林碧津則以:對於原告主張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林雅玲、林雅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提出書狀表示同意原告主張。  
 ㈢被告林美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針對本案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當之分配,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9年11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甲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乙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度遺產稅繳款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94、187至202、203至62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甲所示遺產,兩造未有分割協議,全部為公同共有,而上述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之方案,符合附表甲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且經到庭之被告林廉詠、林彥達、林恆諒、林宜樺、林碧津等人同意,被告林雅玲、林雅柔所提出書狀對此亦表同意,且未侵害未到庭被告林美蓉之利益,核屬公平,尚值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甲
編號
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82/80000)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室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1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建物(權利範176/1000)
同上
1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地下室建物(權利範:1/2)
同上
13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巷00號6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1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巷00號地下層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1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1/480)
同上
1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80)
同上
1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1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1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12/7360)
同上
2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12/7360)
同上
2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5/19008)
同上
2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5/19008)
同上
2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5/19008)
同上
2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64)
同上
3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64)
同上
3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5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6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7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8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9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0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1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4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5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7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8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9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1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3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4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5/100)
同上
55
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8/10000)
同上
56
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50/10000)
同上
57
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50/10000)
同上
58
華南銀行存款:2,762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59
華南銀行存款:5,324元(暨孳息)
同上
60
華南銀行存款:10,973,271元(暨孳息)
同上
61
華南銀行存款:100元(暨孳息)
同上
62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2,515,443元(暨孳息)
同上
63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6元(暨孳息)
同上
64
台北市木柵區農會存款:256元(暨孳息)
同上
65
台灣土地銀行存款:11元(暨孳息)
同上
6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1,272,624元(暨孳息)
同上
67
聯邦銀行存款:9,178元(暨孳息)
同上
68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3元(暨孳息)
同上
69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3,540元(暨孳息)
同上
7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28元(暨孳息)
同上
7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3,368元(暨孳息)
同上
72
臺北地方法院提存金(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38號):898,762元(暨孳息)
同上
73
南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530股(暨孳息)
同上
74
欣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暨孳息)
同上
75
聯發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股(暨孳息)
同上
76
興富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420股(暨孳息)
同上
77
大立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股(暨孳息)
同上
78
景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15股(暨孳息)
同上
79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33股(暨孳息)
同上
80
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7股(暨孳息)
同上
81
中美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43股(暨孳息)
同上
82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94股(暨孳息)
同上
83
安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7股(暨孳息)
同上
附表乙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林素瑛
   1/9
2
林彥達
   1/9
3
林廉詠
   1/9
4
林恆諒
   1/9
5
林宜樺
   1/9
6
林碧津
   1/9
7
林美蓉
   1/9
8
林雅玲
   1/9
9
林雅柔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