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楊岳修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