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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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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原      告  楊岳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