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
參加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所輔助上訴人即
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但未繳納
裁判費用;
經查,
本件股權變更登記之訴訟,為
兩造爭執有股份數量以及股權登記之訴訟,並
非僅為股權登記之爭執,本應以雙方所爭執股份數量之交易價值為
訴訟標的價額,
惟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修法之
要旨,以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53號確定裁定認定基礎即各
當事人間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章世璋)、參加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外,就自命法定代理人林信全以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部分,將另行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