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蔡王水玉
李昕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丞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村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律師
莊景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王水玉等間因塗銷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45,777元(計算式如本院卷一第35頁
所載),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3,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附具
繕本),及依被上訴人人數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