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3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針對
被告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部分,訴訟程序容有疑義,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至被告陳彥甫部分,則於111年12月26日公告判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