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安醫院即阮正雄
即 原 告 展鴻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判決上訴人即
被告應給付部分新台幣10,363,1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