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被 告 群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宋慧芝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可憑,依據
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