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寰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怡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計算式:6,000,000+6,000,000=12,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76,400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