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原      告  興記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郭林初旭
訴訟代理人  蕭佑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宜:  
 ㈠原告應提出其主張與被告間有成立寄託法律關係之相關證據資料,暨具體說明本件請求所引用之法律規定(含原告主張之寄託、無因管理部分)。
 ㈡原告應遵期提出上開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