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睿軒忠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睿軒忠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萬6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624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4萬1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