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褚孟林
周卉英
葉柏楓
被 告 台灣比佛利天然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