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主 文
本件應由湯維華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而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
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
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魯奐毅,
嗣於112年3月14日起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湯維華,有原告提出之公告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查,
爰依
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