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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員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兼法定代理人黃世杰住○○市○○區○○路000號及地下2樓、被告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設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尤慧青住同上、被告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及地下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