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育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請求給付諮詢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
本件前經本院於111年1月25日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05萬4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405萬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萬9,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林承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