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珊羽、林明玲、林群翔、東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6萬0,5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20萬7,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