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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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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達邦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文蓁 


被      告  黃萃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港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拾肆點零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5條、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授信共通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第26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達邦有限公司(下稱達邦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9日邀同被告張文蓁、黃萃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76%機動計息(違約時為週年利率4.55%),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付,並應於每月15日給付,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達邦公司自110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原告本金105萬9,57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達邦公司另於110年3月18日邀同被告張文蓁、黃萃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向原告申辦綜合授信總額度2,000萬元及出口押匯美金60萬元,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10年3月25日起至111年3月25日止,按月繳納利息、到期一次繳付本金,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達邦公司分別於附表二「申請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申請國外遠期信用狀融資貸款,動用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分別如附表二「借款本金」、「借款期間」、「利率」欄所示。詎被告達邦公司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債務自110年12月15日起未依約繳款,就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債務自110年12月1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欠原告如附表二「債權本金」欄所示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被告張文蓁、黃萃蓮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信用狀到期單通知書/承領進口單據、放款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客戶放款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9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12萬1,12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宣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新臺幣105萬9,579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55
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附表二:
編號
申請日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民國110年8月2
港幣101萬500元
民國110年8月10日至111年2月4日
港幣27萬4,414.07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民國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民國110年8月25日
港幣72萬元
民國110年9月1日至111年2月28日
港幣72萬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民國110年9月27日
港幣75萬1,000元
民國110年10月4日至111年4月1日
港幣75萬1,000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民國110年10月14日
港幣78萬元
民國110年10月27日至111年4月25日
港幣78萬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
民國110年11月10日
港幣61萬400元
民國110年11月16日至111年5月13日
港幣61萬400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總計債權本金為港幣313萬5,81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