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模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萬8,54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萬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