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原 告 臺北市市場處
複代理人 葉人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被 告 沈玉珍
沈玉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店鋪等事件,因溢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33,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惟原告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溢繳67,914元,依
首揭規定,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