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ER LOMBARD)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陳盈州律師
本件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教育部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英耀,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