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北市市場處間111年度重訴字第349號返還店舖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9萬0,3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萬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