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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      告  華蓉暄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被      告  陳正崇 

            洋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妹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